香港咨询性罪行法律改革,能给受害者带来足够保障吗?

2011年香港“七一游行”上,一位呼吁保障女性权益的游行人士举起剪裁成女性上衣形状的标语牌,上面写着:“女人说‘不’就是‘不’”

图像来源,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via Getty Images

图像加注文字,香港性罪行相关法律中存在许多过时条文,例如假定只有男性会强奸女性。
    • Author, 李雨梦
    • Role, BBC中文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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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现在仍然沿用70年前英格兰的性罪行法律,民间团体长年指出不足以反映一些罪行的严重性,倡议改革,弥补对性暴力受害者的保护不足,政府也认同情况存在。现在,修法程序终于提上日程。

香港特区政府周二(7月7日)将完善性罪行修法建议提交立法会讨论,并展开为期一个月的公众咨询,目标在本届政府任期内——即2027年7月前——完成立法。

政府提出一系列法律修订建议,包括扩阔强奸罪的范围、为“同意”性接触制定法律定义与范围、新增罪行取代“非礼”罪、修订涉及儿童及精神缺损人士的性罪行等。

多名曾经历性暴力的幸存者告诉BBC中文,不少过往倡议的内容已获涵盖,但仍有漏洞未被纳入,包括持续性侵犯儿童罪行、未为“误信同意”的抗辩理由设限,制作未经同意的深伪私密影像亦未有纳入规管。

视频加注文字,BBC中文专访香港大学“N号档事件”的吹哨人和三名受害者,并调查发现法律系至少17名女学生受害。

政府提出了怎样的修订?

香港终审法院的自由女神像

图像来源,Cheng Xin/Getty Images

图像加注文字,为加强对性罪行受害人的保护,以及令香港的性罪行法例与时并进,香港政府就完善相关法例提出了一系列的修订建议。

香港现时的性罪行于1970年代订立,主要是沿用英格兰《1956年性罪行法令》。

香港特区保安局指出,目前法例的一些罪行只适用于指定性别,如只有男性才能是强奸罪的主犯、女性才能成为受害人,范围过于狭窄;而部份性罪行的条文和刑罚未能充分反映有关行为的严重性。

保安局称,为加强对性罪行受害人的保护,以及令香港的性罪行法例与时并进,政府就完善相关法例提出了一系列的修订建议。

目前的性罪行条例并没有为“同意”(consent)设下明确的法定定义,政府建议应为“同意”制定法定定义,并且列出了一系列受害人“没有同意”的情况,例如受害人没有口述或透过动作给予同意、受害人正睡眠或不省人事等。

另外,政府亦以无分性别为原则,扩阔强奸罪的范围,除了将所有性别都纳入为该罪行的主犯及受害人外,以身体部份(如阳具、手指、舌头)或物件,插入受害人的阴道、肛门或尿道;以阳具插入受害人口腔都属于该罪行的范围。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曾建议以“插入式性侵犯”取代“强奸”,但政府以“强奸”一词为香港社会广泛认知、隐含罪行的严重性而建议保留。

过往俗称“非礼”的“猥亵侵犯”罪,政府建议以“涉及触摸的性侵犯罪”及“不涉及触摸的性侵犯罪”取代,当中“向受害人泼洒液体”亦被纳入新订的罪名中。

此外,政府亦针对儿童及精神缺损人士的性罪行提出一系列修订建议,包括建议划一“同意年龄”为16岁、新增“为性目的诱识儿童”、“在16岁以下儿童在场下进行涉及性的行为”等罪名。

性暴力幸存者如何看待?

对于曾经历过性暴力的幸存者而言,过往因为法律条文的限制,未能清楚理解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事情,到底是怎样的一回事。

曾经经历过亲密关系性暴力的Janelle告诉BBC中文:“我花了好几年,才意识到自己经历的事情,其实都是强奸。因为我脑海中对‘强奸’的印象,跟我的经历完全不一样。”

Janelle说,那不是来自陌生人的犯案,也没有拳打脚踢、武力制服的明显身体暴力,“而是一个我认识跟信任的人”。

对于Janelle来说,现时政府仍然保留“强奸”罪行的名称,让她感到不适,“即使到现在,每当见到或者听到‘强奸’这个词,我仍然会觉得很害怕。”这导致辨识自身处境的时候,有着一定的困难,也不确定是否受到法律的保障。

包括Janelle在内的20多名性暴力幸存者组成了关注组“我们都是X”,主要关注及推动香港性罪行法律改革,以为受害者在寻求司法公义的过程中争取更多保障。

2020年12月2日,弦子诉朱军性骚扰案在北京法院开庭。一些支持者在法院门外举着印有“禁止性骚扰”、“#metoo”标语的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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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像加注文字,2020年北京弦子诉朱军性骚扰案受到两岸四地关注,但最终被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弦子败诉,2022年8月终审维持原判

这些幸存者当中,有人选择报警、走入司法程序,有人因为各自的处境与考量,最终未有进入司法程序。但她们都认为,建立一个值得信任的司法制度,是让幸存者在有需要的时候,能够安心选择寻求司法的协助,而无需担忧制度本身成为另一重伤害。

另一名成员Jessie在遭到性侵犯两年后选择报警,并走过了现行的司法程序。

然而,她在事发时候“冻结”(freeze)的创伤反应,被用作被告的辩解理由,“辩方仍然不断问我为何没有激烈反抗、为何不打、不踢、不咬,质疑我没有激烈反抗根本不合理。最后,法庭认为不能排除我同意,或者被告真诚但错误相信我同意,裁定对方罪名不成立。”

幸存者支援团体指出,“真诚但错误相信”事主同意,是香港多宗性侵案件得以脱罪的理由。

尽管在政府提出的修订中,建议为“同意”设立法定定义、并列出了一系列没有同意的情况,但她们仍然担心,在法律没有清楚界定哪些因素不应构成“真诚但错误相信”的基础之下,仍然能让被告以此作为抗辩的理由脱罪,“freeze、沉默或没有反抗,仍然可能被视为支持被告声称相信对方同意的因素。”

关注妇女性暴力协会总干事庄子慧对BBC中文说,若被告仍然能以“误会事主同意”作为辩解理由而脱罪,将会是性罪行法律改革的一大漏洞。

她表示,目前多个国家已在检视相关的法律。“例如加拿大,已经有法例就着误信同意的部分写得清楚一点,包括是否有清楚说明被告人做了什么合理的行为,以致他真诚地相信是同意的情况,例如有没有问过当事人是否同意发生这个性行为。”

持续性侵犯儿童罪行的缺失

目前,香港并没有针对“持续性侵犯儿童”的罪行,在政府的建议修订中,这部分仍然缺失。

在现时的司法制度下,童年遭受性侵的受害者只能够在持续多次的性侵事件中,独立抽取几次个别的性侵事件进行检控,而不会记录所有发生过的事情。

Bobo(化名)童年的时候,在家里经历了长达数年的性侵,长大之后,她才决定报案,然而,在报警之前,她需要整理、并且清晰记住所有的日期与时间,“让我经历了严重的情绪波动。因为我需要仔细回忆,到底哪个时段发生了那件事。”

她指出,“在报警时却需要列出每宗性罪行的不同之处,才能作出提告。我需要庆幸自己发生了不同的状况吗?”

香港警务处数据显示,侵害儿童的性罪行案件在过去五年有上升的迹象,2025年共有797宗,比起2021年的599宗增加超过30%;社会福利署的保护儿童资料系统统计报告显示,2025年涉及伤害及虐待儿童的新个案中,有501宗属于性侵犯,占整体37%。

庄子慧表示,对于童年性侵受害者来说,若性侵的行为持续出现,报案的时候会经历很多困难,“报警的时候,她需要逐个事项清楚地说出,包括日期、时间、地点、发生的状况,要每次都讲得清楚,才能够作出检控。”

她指出,由于这些困难,持续性侵犯儿童的案件在检控及定罪率上并不理想。

关注妇女性暴力协会总干事庄子慧

图像来源,TOMMY WANG/AFP via Getty Images

图像加注文字,香港关注妇女性暴力协会总干事庄子慧

各地改革

除了香港,两岸四地的性罪行改革及修订亦有不同的进程。

在中国大陆,最近高考期间,一位女生考试后接受媒体访问,建议将刑法中性同意年龄由14岁提高至18岁,引起广泛关注。一些声音建议修改相关法律条文,以符合当代社会的需要。

目前中国《刑法》中的强奸罪仍然是以性别为本位,条文显示,该罪行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在台湾,《刑法》性罪行部分于1999年作出大幅修订,将“对于妇女以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术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奸淫之者,为强奸罪”修改定义为“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者”。

澳门则于2017年修改《刑法典》中有关侵犯性自由及性自决罪,消除性别的区分,强迫的性交、肛交和口交都列入“强奸罪”范围。同年,澳门引入性骚扰罪,将“非礼”行为刑事化。

英国也有不同形式的性罪行执法改革。其中,英格兰自2021年起推行“苏特里亚行动”(Operation Soteria),从警察调查手法与皇家检察署(CPS)检控方法入手,许诺将办案焦点集中在嫌犯而非受害人身上,2023年扩展至威尔斯今年3月宣布在法庭引入给幸存者的专门法律支援服务。

苏格兰自2026年3月起实施新法律,在强奸案审判中废除当地法律独有的“未经证实”(not proven)裁决,即既不能证明被告无罪,但又不能将其裁定为有罪。一项立法前研究指出,废除“未经证实”裁决会让陪审团更倾向于裁定被告人有罪。

性暴力幸存者团体“我们都是X”成员们相信,性罪行的法律改革,除了体现在司法制度之内,同时也会深刻地影响整个社会理解性暴力这一回事。

“我们最终希望,这场改革能让家长、教师、医护人员、社工、朋友,以至每一位市民,都能更准确地理解性暴力与创伤的本质,从而减少对幸存者的误解与责备。”